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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之间会计档案的移交

1.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上签名或盖章。

2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原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数据平台一并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