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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税制综合所得税(个人)
依征收机关来区分,可分为七种国税与八种地方税。

国税:关税、矿区税、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货物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营业税、烟酒税。
地方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地价税、田赋(于1987年停征)、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娱乐税。

综合所得税(个人)
综合所得税采累进税率:

綜合所得淨額 = 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標準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

應納稅額算法(2017年):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4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40,000元至1,210,000元者,課徵27,000元,加超過54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210,000元至2,420,000元者,課徵107,400元,加超過1,21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420,000元至4,530,000元者,課徵349,400元,加超過2,42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530,000元,至10,310,000元者,課徵982,400元,加超過4,530,000元部分之40%。
   ﹙六﹚超過10,310,000元者,課徵3,294,400元,加超過10,310,000元部分之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