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臣百科欢迎您! 理臣:理臣教育官网 理臣咨询官网
400-835-0088
会计百科
首页 > 财务管理 > 同业拆借 > 同业拆借风险管理
同业拆借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
同业拆放和信贷业务不同,不占用信贷规模。但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对商业银行,原始期限3个月内的折算为20%风险资产,3个月以上折算为25%风险资产;对其他金融机构是按照100%算作风险资产。老版巴塞尔协议,原始期限4个月内同业拆放,对商业银行按0%折算风险资产,4个月内折算20%,其他金融机构折算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即《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计息参照“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一般每天11:30确定,为固定值。有时候也参照银行间市场的质押回购利率(Repo),这个在闭市前是波动值,是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值,但实际上按业内行规一般在10:30左右就稳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