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机器工时比例法的概念
企业筹资的动机
定义
附加税的账务处理
附加刑的种类
产品标准产量比例法的概念
企业筹资的动机产生
战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