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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保险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有如下情形:

法律法规变更导致的法定终止;
因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全部履行保险责任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期间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满期导致的终止;
因保险合同双方解除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解除
解除保险合同,对于投保人来说比较宽松,除了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合同不可解除的情形外,投保人可以无任何原因解除保险合同。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第39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一般来说,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但未达到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剩余部分仍旧有效的情形下,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合同不可解除。

对于保险人来说,法律规定不可随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有如下情形: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不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应承担的责任;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两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