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臣百科欢迎您! 理臣:理臣教育官网 理臣咨询官网
400-835-0088
会计百科
首页 > 工薪所得 >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英语: Insurance Policy)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 保险合同的存在形式 保险合同一般包括投保单和保险单,二者构成要约和承诺,附加包含一般约定的保险条款共同构成。有时候保险单会用其简化方式“保险凭证”替换。在 查看详情>>

财产保险合同的是以财产及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可分为超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和不足额保险合同。顾名思义,超额、足额和不足额是保险金额相对于保险标的的价值而言的。超额或者足额时,保险标的全损,则保险公司按照标的的价值赔偿,然后保险人享有代位追偿权;不足额时,保险标的全损,保险公司只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占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合同和损失补偿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合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人寿保险、津贴型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均属于定额保险合同。 查看详情>>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人身保险合同还应包括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起始时间; 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金额; 查看详情>>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当事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变更时,要保证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变更手续形式合法;双方达成一致方可进行变更。 查看详情>>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承担因不履行义务造成的后果。 投保人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及时缴纳保险费; 维护保险标的处于安全状态; 发生保险事故及时通知; 发生保险事故尽力施救; 索赔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查看详情>>

保险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有如下情形: 法律法规变更导致的法定终止; 因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全部履行保险责任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期间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满期导致的终止; 因保险合同双方解除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解除 查看详情>>

没有法律效力,当事双方都不得依据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中华民国《保险法》第54条:“本法之强制规定,不得以合同变更之。但有利于被保险人者,不在此限。保险合同之解释,应探求合同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之解释为原则。;”中华民国《保险法》第54-1条:“保险合同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订约时情形显失公平者,该部分之约定无效:一 免除或减轻保险人依本法应负之义务者。二 使要保人、受 查看详情>>

保险合同效力的开始 有人认为保险合同效力应开始于保险人的承诺,也有人认为保险合同开始于保险人收取了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也有人认为保险合同效力的开始以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时间为准。曾经有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判定保险合同效力开始于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出具保险费收据,但保险业界人士大多认为保险合同效力应开始于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时间。 无效保险合同是否应退还保险费 按照通行的原则,合同无效为自始至终无效,所以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过错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