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英语: Insurance Policy)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 保险合同的存在形式 保险合同一般包括投保单和保险单,二者构成要约和承诺,附加包含一般约定的保险条款共同构成。有时候保险单会用其简化方式“保险凭证”替换。在 查看详情>>
保险合同(英语: Insurance Policy)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 保险合同的存在形式 保险合同一般包括投保单和保险单,二者构成要约和承诺,附加包含一般约定的保险条款共同构成。有时候保险单会用其简化方式“保险凭证”替换。在 查看详情>>
财产保险合同的是以财产及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可分为超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和不足额保险合同。顾名思义,超额、足额和不足额是保险金额相对于保险标的的价值而言的。超额或者足额时,保险标的全损,则保险公司按照标的的价值赔偿,然后保险人享有代位追偿权;不足额时,保险标的全损,保险公司只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占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合同和损失补偿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合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人寿保险、津贴型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均属于定额保险合同。 查看详情>>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人身保险合同还应包括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起始时间; 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金额; 查看详情>>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承担因不履行义务造成的后果。 投保人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及时缴纳保险费; 维护保险标的处于安全状态; 发生保险事故及时通知; 发生保险事故尽力施救; 索赔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查看详情>>
保险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有如下情形: 法律法规变更导致的法定终止; 因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全部履行保险责任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期间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满期导致的终止; 因保险合同双方解除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解除 查看详情>>
没有法律效力,当事双方都不得依据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中华民国《保险法》第54条:“本法之强制规定,不得以合同变更之。但有利于被保险人者,不在此限。保险合同之解释,应探求合同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之解释为原则。;”中华民国《保险法》第54-1条:“保险合同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订约时情形显失公平者,该部分之约定无效:一 免除或减轻保险人依本法应负之义务者。二 使要保人、受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