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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与收购的区别
尽管经常被交替使用,合并和收购略有区别。当一个公司收购了另一个公司并以新业主自称,这项购买被称为收购。从法律上来说,目标的公司不再存在,买家已经“吞食”了卖家的生意,而买家的股票仍旧在正常交易。 然而严格来说,合并是两个公司一起同意合成一个公司,拥有权和经营权都合二为一。这样的行为可以更准确地被称做“平等兼并”。通常这两家公司规模相当。两家的股票都下市,取而代之的是新公司的股票发行。比如在1999年格兰素威康(Glaxo Wellcome)和史克必成(SmithKline Beecham)公司的合并中,两家公司都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公司格兰素史克。

平等兼并事实上并不常发生。而是被收购的公司会在收购条款中要求对外称为平等兼并,即使它是一次实质上的收购。因为被收购通常被认为会带来负面影响,所以把它称为兼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