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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兼并重组 > 并购

并购,意即合并与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缩写 M&A),是策略管理、企业财务及管理的术语,指不使用创建子公司或者合资公司的方式,通过购买、售卖、拆分以及合并不同公司或者类似的实体,以帮助企业在其领域、行业或者产地等方面快速成长。实际操作中,“合并”以及“收购”之间的区别越来越小。 查看详情>>

并购活动的主要理性因素是改善公司的财务表现,其主要动机包括: 规模经济:合并后的公司通常能借由减少功能重复的部门,或调整营运方式来降低公司的固定成本支出,以提高利润。 范围经济:主要指需求端效率的改变,比如增加或减少不同产品的营销和渠道的范围。 增加营业额或市场占有率:假设买家会合并一个主要的竞争对手,以增加其市场占有率和定价权。 交叉销售:比如一家银行购买了一家券商,那么银行能通过券商的渠道销售其产品,并且券商能为银行客户设立股票账户。另外比如一家制造商通过并购之后去销售其互补品。 协同效应:比如增加管理的专业性,增加订单量以拿到更多批发折扣等。 查看详情>>

尽管经常被交替使用,合并和收购略有区别。当一个公司收购了另一个公司并以新业主自称,这项购买被称为收购。从法律上来说,目标的公司不再存在,买家已经“吞食”了卖家的生意,而买家的股票仍旧在正常交易。 然而严格来说,合并是两个公司一起同意合成一个公司,拥有权和经营权都合二为一。这样的行为可以更准确地被称做“平等兼并”。通常这两家公司规模相当。两家的股票都下市,取而代之的是新公司的股票发行。比如在1999年格兰素威康(Glaxo Wellcome)和史克必成(SmithKline Beecham)公司的合并中,两家公司都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公司格兰素史克。 查看详情>>

委托书争夺战(Proxy fight) 并购 杠杆收购 分拆(Divestiture / spin-off) 查看详情>>

善意收购(friendly takeover)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同意而直接收购该公司,其时常发生。股东会收到现金或(更常见)一个已经同意数目的收购公司股份。 恶意收购(hostile takeover),又称“敌意并购”、“强制收购”,指收购公司在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允许,不管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收购活动。当事双方采用各种攻防策略完成收购行为,并希望取得控制性股权,成为大股东。当中,双方强烈的对抗性是其基本特点。除非目标公司的股票流通量高可以容易在市场上吸纳,否则收购困难。恶意收购可能引致突袭收购。 查看详情>>

并购成功 1972年,置地公司成功收购牛奶公司股权,并因此获取牛奶公司于香港薄扶林的土地重新发展,并重建成为今日的置富花园。 1995年,在并购谈判未果的情形下,IBM以35亿美金强制收购Lotus公司。 2002年,惠普计划收购康柏,在惠普创办人家族大力反对的情形下,仍由时任惠普执行长的卡莉·费奥丽娜强力主导下完成收购。 2005年7月1日,新创建、新世界、新渡轮、城巴、新巴和周大福珠宝金行击败多间财团,购入卑路乍街工业大厦原址作住宅用途供中上环上班人士家属使用。 2009年,台湾的中华开发金融控股公司以收购委托书等方式,试图主导金鼎证券董事会以完成购并,但金鼎证券的原始大股东张平沼家族反对,在2009年股东会召开时,双方各自宣称自己的人马已当选足额董监事,并各自指派董事长及总经理,造成金鼎证券经营权闹双胞。2010年6月,法院裁定由临时管理人进驻金鼎证券暂时代理董事会职权,群益证券扮演白武士于2011年合并金鼎证券,改名为群益金鼎证券,中华开发金控持有的金鼎证券股票在适当价格释出。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