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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是民法中债法上的重要概念,意指无法律上的正当原因获得利益,致使他人之权利受有损害,而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之情形。为民法的请求权基础之一。 中华民国的规定 学说争执 不当得利之类型,是否可以完全以民法第179条所涵摄,为学说上争执之重点,因而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之争。最大的区别在于统一说并不承认有无权处分型不当得利,因此类型完全无法为民法第179条所涵摄,而非统一说则肯认之。 类型 不当得利的型态,若依“统一说”的观点,并不需要区分其类型;然依“非统一说”的观点,主要可分成两种: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或可再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划分出“无权处分型不当得利”为第三种类型。 给付型不当得利,指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例如原本基于买卖契约应给予他人物品,之后契约失效,该给付之法律上原因不再存在的情形。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