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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介绍
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是民法中债法上的重要概念,意指无法律上的正当原因获得利益,致使他人之权利受有损害,而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之情形。为民法的请求权基础之一。

中华民国的规定
学说争执
不当得利之类型,是否可以完全以民法第179条所涵摄,为学说上争执之重点,因而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之争。最大的区别在于统一说并不承认有无权处分型不当得利,因此类型完全无法为民法第179条所涵摄,而非统一说则肯认之。

类型
不当得利的型态,若依“统一说”的观点,并不需要区分其类型;然依“非统一说”的观点,主要可分成两种: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或可再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划分出“无权处分型不当得利”为第三种类型。

给付型不当得利,指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例如原本基于买卖契约应给予他人物品,之后契约失效,该给付之法律上原因不再存在的情形。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并非基于给付行为而产生的情形;例如某人将他人所有之油漆取来漆在自家的墙壁上,该油漆之利益亦属不当得利,惟其并非因给付行为而来,又可分为侵害型、求偿型以及支出费用型三个子类型。

而无权处分型不当得利,则系因为处分人无处分权,但受让人因受占有之保护而取得所有权之情形。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因类型各异,故构成要件亦不甚相同。

成立要件
依统一说,不当得利的要件,并不需要区分其类型,其构成要件亦相同。其构成要件计有:

无法律上原因
受有利益
致使他人受到损害
受益和受损间有“因果关系(或称为损益变动关系)”,又有“直接因果关系说(或称直接损益变动说)”与“间接因果关系(或称为间接损益变动说)”两种学说之争执。又,此处所谓之因果关系,并非传统意义上之“因果关系”。
依非统一说,则依不当得利之类型不同,构成要件上亦有区别:

给付型不当得利之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人受有利益
双方间具有“给付关系”
无法律上之原因
非给付型-侵害型不当得利之构成要件
非属给付型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人受有利益
其受利益系因该得利人“侵害”原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人之权利所致
不当得利请求权人积极地支出费用或消极地损失利益
无法律上之原因
非给付型-求偿型不当得利之要件
不当得利人受有财产上之利益
非属给付型不当得利
其(不当得利人)受利益系因不当得利请求权人清偿其(不当得利人之)债务所致
不当得利请求权人支出费用
其受利益无法律上之原因
非给付型-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之要件
不当得利人受有财产上之利益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其(不当得利人之)受利益系因不当得利请求权人支出费用,加诸于其所属之财产上
不当得利请求权人支出费用
其受利益无法律上之原因
无权处分-有偿型之要件
请求权人为权利之拥有人(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债务人为无权处分人:非该权利之所有人或有权处分者
无权处分人有处分之行为:处分行为:使权利直接发生减少或丧失之法律行为(如转让、设定负担等)
该处分行为对权利人发生效力(如基于善意受让而使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该处分行为为有偿
效果:由无权处分人负返还利益
无权处分-无偿型不当得利之要件
请求权人为权利之拥有人(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债务人为因无权处分而获有利益之人
无权处分人有处分之行为:该处分行为对权利人发生效力(如基于善意受让而使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该处分行为为无偿
效果:类推民法第183条之规定,由无偿取得人负返还利益之责任
法律效果
在不当得利的情形,利益受损害者得向获益者请求利益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