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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争论
争论
保险合同效力的开始
有人认为保险合同效力应开始于保险人的承诺,也有人认为保险合同开始于保险人收取了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也有人认为保险合同效力的开始以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时间为准。曾经有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判定保险合同效力开始于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出具保险费收据,但保险业界人士大多认为保险合同效力应开始于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时间。

无效保险合同是否应退还保险费
按照通行的原则,合同无效为自始至终无效,所以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过错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有人认为,通过保险合同进行欺诈、或者恶意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故意未如实告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行为,特别在人寿保险范畴,会导致不知情的第三人的生命和身体处在危险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在订立开始就无效,虽然其过错责任并未造成经济损失,但是应判定不应退还保险费,数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在公共场所恶意携带炸药包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虽然没有引爆导致损失,但是警察会没收其炸药包并进行处罚。

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至今没有法律系统进行规定,只是保险人在保险条款中列明了一些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