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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税收法律 > 酒税法

酒税法(日语:酒税法/しゅぜいほう ?,昭和28年2月28日法律第6号)是一项日本法律,内容涉及酒税的赋课与征收,以及酒类制造及贩卖业许可等,用于替代1940年制定的旧酒税法(昭和15年法律第35号)。超过1度(酒精浓度1%)的含酒精饮料都属于该法定义的“酒类”,度数90度以上的工业用酒精受酒精事业法管控。 查看详情>>

税率政策 日本原先将传统烧酎视作大众酒并给予低税率,作为高级酒看待的威士忌、白兰地等洋酒税率则较高。在一些洋酒生产国批评此做法“属于非关税壁垒”后,酒类税率在2008年得到调整。截至2016年,度数37°以上的烧酎与威士忌、白兰地、烈酒一样,都享有同等的征税额。 以前的日本酒曾根据品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的不同级别,等级越高征税率也越高。日本酒级别制度要求生产者自行申请,不提交审查的默认归入二级酒看待。冒险的商家随后逐渐增多,他们不去申请酒类审查,而是直接将相当于特级或一级品质的酒作为二级酒贩卖。 查看详情>>

1961年,出身于读卖新闻、当时在石桥内阁下进行广报参与工作的石田穰给《日本经济新闻》报纸撰写了一篇有关梅酒的随笔,这篇随笔引发了一阵围绕酒税法的风波,因为其内容事实上违反了当时的酒税法。虽然在此之前已有很多普通家庭在自家制作梅酒、力娇酒之类,此次失言事件最后还是促成了翌年的法律修订。修订后的法律允许在家自制梅酒等力娇酒],但有几项显著而严格的例外性规定,例如泡酒时使用的酒度数须为20度以上等。 2007年6月14日,日本放送协会的一档电视节目《今日料理》在《特辑★我家流传的渍物·保存食品~梅酒~》(特集★わが家に伝わる漬け物・保存食~梅酒~)中播出了梅酒的制作方法,惟有人指出普通人依此食谱制作梅酒将构成违法,电视台随后就此事进行道歉广播。 查看详情>>

酒税法的分类 修法后分类和品种的更改自2006年5月生效,部分定义也有变化。 发泡性酒类 啤酒 发泡酒 其他发泡性酒类(度数10度以下而有发泡性的酒类,符合此定义的都归入该类) 酿造酒类 清酒(日本酒) 果酒(葡萄酒等) 其他酿造酒(浊酒、黄酒、蜂蜜酒等) 蒸馏酒类 连续式蒸馏烧酎(烧酎甲类) 单式蒸馏烧酎(烧酎乙类) 威士忌 白兰地 原料用酒精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