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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税法的分类
酒税法的分类
修法后分类和品种的更改自2006年5月生效,部分定义也有变化。

发泡性酒类
啤酒
发泡酒
其他发泡性酒类(度数10度以下而有发泡性的酒类,符合此定义的都归入该类)
酿造酒类
清酒(日本酒)
果酒(葡萄酒等)
其他酿造酒(浊酒、黄酒、蜂蜜酒等)
蒸馏酒类
连续式蒸馏烧酎(烧酎甲类)
单式蒸馏烧酎(烧酎乙类)
威士忌
白兰地
原料用酒精
烈酒(スピリッツ)
混成酒类
合成清酒
味醂
甘味果酒
力娇酒
粉末酒
杂酒(其他混成酒、味醂类似酒、灰持酒、百岁酒等)
修法前的定义
修法前的分类和定义记录如下,以供参考。

清酒
以米、水与清酒糟、米麹,或其他政令规定的物质为原料发酵与过滤后的产物
合成清酒
以酒精、烧酎、清酒、葡萄糖等为原料制造,且香味、色泽等类似清酒的酒类
烧酎(しようちゆう)
烧酎甲类(ホワイトリカー(1))
将含酒精物质用柱馏器蒸馏,得到的酒精含量36度以下产物
烧酎乙类(ホワイトリカー(2))
含酒精物质蒸馏后的酒类,且酒精含量在45度以下(烧酎甲类以外的烧酎)
味醂
向米、米麹加入烧酎或酒精,并进行过滤的产物
啤酒
以麦芽、蛇麻与水为原料的发酵产物
果酒类
果酒
以果实,或果实与水为原料的发酵产物(葡萄酒等)
甘味果酒
将果酒与糖类、白兰地等混合后的产物(果酒以外的果酒类、雪利酒、波特酒等)
威士忌类
威士忌
以发芽的谷类、水为原料糖化、发酵成含酒精物质,并将其蒸馏的产物
白兰地
以果实、水为原料发酵成含酒精物质,并将其蒸馏的产物(威士忌以外的威士忌类)
烈酒(スピリッツ)类
烈酒
不挥发性成分度数在2度以下,且不属于清酒至威士忌类中任意一类的酒类(原料用酒精以外的烈酒类、伏特加、金酒等)
原料用酒精
含酒精物质蒸馏后的产物,且酒精含量在45度以上
力娇酒类
以酒类和糖类等为原料,且不挥发性成分度数在2度以上
杂酒
发泡酒
以麦芽为部分原料,且有发泡性的酒类
粉末酒
可溶解成酒精含量1度以上饮料的粉末状物品
其他杂酒
不属于清酒至粉末酒中任意一类的酒类
其他杂酒(1)
不属于清酒至粉末酒中任意一类的酒类中,性质类似味醂的酒类(灰持酒等)
其他杂酒(2)
其他杂酒类别中,不属于其他杂酒(1)类的酒类(黄酒、蜂蜜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