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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生产限制
酒类生产限制
酒税法原则上禁止在未取得酒类制造许可的情况下于日本制作酒精含量1%以上的酒类。根据第54条,违法生产者可处10年以下惩役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该法曾严格到禁止在家自制力娇酒的程度,惟部分规定已有放宽。

规定放宽
1961年,出身于读卖新闻、当时在石桥内阁下进行广报参与工作的石田穰给《日本经济新闻》报纸撰写了一篇有关梅酒的随笔,这篇随笔引发了一阵围绕酒税法的风波,因为其内容事实上违反了当时的酒税法。虽然在此之前已有很多普通家庭在自家制作梅酒、力娇酒之类,此次失言事件最后还是促成了翌年的法律修订。修订后的法律允许在家自制梅酒等力娇酒],但有几项显著而严格的例外性规定,例如泡酒时使用的酒度数须为20度以上等。 2007年6月14日,日本放送协会的一档电视节目《今日料理》在《特辑★我家流传的渍物·保存食品~梅酒~》(特集★わが家に伝わる漬け物・保存食~梅酒~)中播出了梅酒的制作方法,惟有人指出普通人依此食谱制作梅酒将构成违法,电视台随后就此事进行道歉广播。

为保护已有的零售业者并确保酒税能稳定征收,政府曾以酒税法对行业的新进入者进行严格限制。然而,1998年3月,内阁会议制定了规制缓和推进3年计划,根据该计划,距离基准(与现有销售场所保持一定距离)于2001年1月废止,人口基准(按一定人口发放贩卖许可)于2003年9月废止。有观点认为这是对此后酒类销售事实上的“自由化”,惟销售需要得到许可这一点仍未改变。

在酒类销售“自由化”的同时,以保护已有业者为目的的议员立法(酒类零售业者经营改善等相关紧急措置法)通过,产生了限制反而更为强化的地区(特别调整区域)。该法是为期2年的临时立法,失效时间在2005年8月,但根据其失效前的修订,限制强化一直持续到了2006年8月的最后一日。

注意事项
根据酒税法,制作梅酒和桑格利亚等混成酒时若无制酒许可,则所用酒的酒精浓度需要在20度以上。一般桑格利亚制作方法中用到的葡萄酒度数都没有20度,也就是说违反了酒税法(市场上有很多桑格利亚的制作方法等,但基本都有违反酒税法。由于20度以上的日本酒较少,日本酒桑格利亚中也有很多是违反酒税法的)。此外,酒税法还规定若想在店铺中提供,则还需向税务署进行申告,以及使用20度以上的蒸馏酒。虽然网上有链接并介绍提供桑格利亚的店铺之网站,但在日本对这类网站必须留心(其原料葡萄酒既不是蒸馏酒,酒精度数又在15度以下,因此事实上不可能有店铺能提供)。一定要制作的情况下则需根据酒税法第43条10项“本法不适用于将酒类和其他物品(含酒类。)混合后立即消费的情况,其具体情形定于政令”之规定,在混合完成后立即饮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