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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董事(日语:代表取締役/だいひょうとりしまりやく Daihyō torishimariyaku */?;英语:Representative Director)是指日本的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制度中,具有代表、治理双重职能的特定董事。 1899年(明治32年)制定《商法》时,仅明订董事各自代表公司[注 1],实际很多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在他们之中协议选任社长出来,于是1911年(明治44年)修法强化董事和公司间的委任关系,得依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从董事中指定代表公司,即认可代表董事产生。 查看详情>>

韩国曾有日治时期缘故,沿用日式公司组织结构,同样《商法》(상법)亦明订“代表理事”(대표이사)一职。中华民国《公司法》也参酌日本《商法》,例如在1929年制定之初纵使引进英美经理人设计,却规定选任特定董事代表公司,1946年全文修订仍规定董事长、一人或数人常务董事代表公司,若去除经理人相关条文,就会变成不折不扣的代表董事制度;后来修法改以董事长对外代表公司迄今。 查看详情>>

日韩《商法》规定可由数名董事共同代表公司,目的防止代表权滥用而采相互牵制方法,但异于复数代表董事场合,不能混为一谈;共同代表董事登记、发挥机会相较不多,须经合意才可对外代表公司执行业务,不光缺乏机动性亦引发不少纠纷,因此还出现类推适用“表见代表董事”来保护交易安全的判例,实务上其存在必要性值得商榷。日本另立《会社法》时予以废止,避免交易过程中横生枝节。 查看详情>>

在日韩制度下代表董事不一定是社长也不限一人,取决于公司治理方针。如有非代表董事或指定代表的正副会(社)长、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外人不察导致发生“表见代表”状况,公司应对善意第三人负起该行为责任。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