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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代表董事
日韩《商法》规定可由数名董事共同代表公司,目的防止代表权滥用而采相互牵制方法,但异于复数代表董事场合,不能混为一谈;共同代表董事登记、发挥机会相较不多,须经合意才可对外代表公司执行业务,不光缺乏机动性亦引发不少纠纷,因此还出现类推适用“表见代表董事”来保护交易安全的判例,实务上其存在必要性值得商榷。日本另立《会社法》时予以废止,避免交易过程中横生枝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