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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管理会计 >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指由两个或以上个体持有公司股票份额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股份公司的形式下,股份是企业组织(公司、合伙制企业)的所有权凭证。股份公司通过公开、非公开的方式发行股票,通过经营、投资、财务融资等方式创造利润回报股东;而股东则可以出售手中股票,将代表自己对公司所有权的利益转让给其他人。 查看详情>>

股份持有者的股份可以转让或买卖。 除破产、解散等特殊情况,公司为永久存续,其存在不受股份持有者的死亡、股份转让等情况所影响。 股份持有者对公司的债务、法律纠纷等,不必承担责任;这些责任由公司本身承担。 股份公司视股票的持有者股东为公司的所有者,并赋予其公司内部广泛的权利。股东在公司所在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一年一次的股东大会行使他们的权利,投票选举出董事会作为股东权利的代行机构来管理公司。此外,股东还有权通过投票的方式审议决定接受或拒绝年度财务报告、账目;在董事职务从缺时选择新的个人股东担任董事;董事会认为有必要付诸全体股东大会投票决定的其他事宜。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所有者,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这一责任不会超过各股东所持的全部股票账面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股票面价值的部分,股份公司股东不承担偿还责任。这一“有限责任”的特点很大程度上确定了股份公司这一企业组织形式的成功。 查看详情>>

由于学术界对股份公司的定义存在不同解读,因此股份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最早于何时出现存在争议。文献记载大约在1250年,当时法国图卢兹的一家公司Bazacle Milling Company以公司盈利能力作为股票的交易价格,在公开市场上买卖了96份公司的股票。此外瑞典的一家矿业公司Stora则记载公司以1/8的股份作为交易,从一位主教手中换得了一个铜矿矿山的生产权,而这一事件发生于1289年之前。 见证1288年股权转让的信件,原本存于斯德哥尔摩国家档案馆。 在更加确切的历史记载中,英国的第一家股份公司,也是后世最知名的股份公司,是由英格兰人建立的东印度公司。1600年12月31日,英王伊丽莎白一世授予其皇家特许状,将在印度地区从事贸易活动的特权利交由东印度公司,这使得东印度公司和它建立的子公司完全垄断了东印度群岛地区的贸易15年,并由于皇家特许状赋予其的政治、军事职能权利,东印度公司逐渐从商贸公司转型为印度地区的统治实体,直至公司解散。 查看详情>>

因为世界各国的法律和规则不同,每个国家和地区有其自己的公司法。因此,所在地的公司结构和规划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有住所。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