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臣百科欢迎您! 理臣:理臣教育官网 理臣咨询官网
400-835-0088
会计百科
首页 > 管理会计 > 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特点
股份有限公司特点
现代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可以进行商业活动的独立的法律实体,并具备下列特点:

股份持有者的股份可以转让或买卖。
除破产、解散等特殊情况,公司为永久存续,其存在不受股份持有者的死亡、股份转让等情况所影响。
股份持有者对公司的债务、法律纠纷等,不必承担责任;这些责任由公司本身承担。
股份公司视股票的持有者股东为公司的所有者,并赋予其公司内部广泛的权利。股东在公司所在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一年一次的股东大会行使他们的权利,投票选举出董事会作为股东权利的代行机构来管理公司。此外,股东还有权通过投票的方式审议决定接受或拒绝年度财务报告、账目;在董事职务从缺时选择新的个人股东担任董事;董事会认为有必要付诸全体股东大会投票决定的其他事宜。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所有者,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这一责任不会超过各股东所持的全部股票账面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股票面价值的部分,股份公司股东不承担偿还责任。这一“有限责任”的特点很大程度上确定了股份公司这一企业组织形式的成功。

股份公司中股东有权主张从净利润中获得相应的份额作为回报,这被称为股息。对于持有普通股的股东而言,股息的计算方式就是公司净利润除以全部普通股的数量。此时的股息也被称为每股的名义价值。在有优先股存在的股份公司中,优先股的股息有高于普通股股息的保障,但这一保障不会超过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份有限公司在通过上市审查后,其股份(股票)可以在股票公开市场流通买卖,称为上市公司。上市是公司筹资以扩充规模的重要管道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