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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法定意义
定金为汉字文化圈中的法律专用术语,并非另一种常用的名词“订金”。定金常出现于甲方表明意图向乙方购买某物品或服务时,先支付一个小于应付价格数字的金钱以担保交易的实现。

法定意义
定金为专用法定词语,任何契约中有定金两字出现时在法律上自动适用其相关规定,并不需要在契约中另表叙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明定“定金责任”,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章定金:第89条~第91条。

在《中华民国民法》248-249条规定,一方受有定金时,能推定其契约成立。契约履行时定金应返还或作为给付之一部,可归责于付定金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定金不得请求返还,受定方因素导致不能履行,应加倍返还,不可归咎于双方的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定金原数返还之。

由此可知定金可解释为“确定契约生效之抵押金”,一经交付就视同契约开始生效,给付方违约时则钱被没收,收受方违约时则双倍返还。所以较偏向给付方,因为实务中通常收受方是商家或企业而给付方是消费者一般个人。至于民间常用“订金”一词并无法律赋予意义,所以内容由双方自行约定,若无约定则不能视为有什么法律效果,前述的没收或是罚双倍自然也都不存在,一字之差可以说是意义有较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