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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固定资产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固定资产》第15段,固定资产以其“初始成本”入账计量。另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第11段,在会计主体一贯选用(opts)类似会计政策的前提下,“成本”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借款费用。

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第50段,折旧(的计提)将(固定)资产的成本或价值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减记至“可回收价值(the recoverable amount)”。同一准则第48段规定,除非已包含于另一资产的成本内,否则折旧费用得反映于利润表上。(例如,)第49段规定,用于开发活动(developing activities)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得依《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之规定,计入(对应)无形资产成本中。

同一准则第61段规定,折旧方法及“可回收价值”须至少每年复核一次。在大多数情况下,折旧常用“直线法”,即自资产购入之日至出售或无(相关)经济利益获得之日均匀分期,每期计提同等折旧金额;然而,当资产在某些期间内使用(频率)“成比例地(proportionately)”多于其它期间时,折旧方法须相应改为“余额递减法”(IAS 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