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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缩写IFRS),又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是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缩写IASB)编写发布的一套致力于使世界各国公司能够相互理解和比较财务信息的财务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前身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主要是由日本、法国、德国与美国等会计团体发起,而中国亦在1998年加入。2001年4月,新成立的IASB决定保留并继续修订此前颁布的IAS,以后新制定颁布的准则则统称为IFRS。 查看详情>>

《财务报表編制及列报框架》阐述了IFRS的基本原则。 财务报表目标 “框架”一词,在IFRS中代指会计准则的基础。根据《框架》,财务报表的目标系“向股东和一般公众提供有关某一特定经济实体财务状况及其变动、经营业绩等方面的资讯,以利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相关决策”。 基本假设 IFRS使用的基本(会计)假设如下: 权责发生制(Accrual Basis) - 交易及事项得于发生而非发生现金收付之时点确认; 持续经营(Going Concern) - 财务报表须以“经济实体于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持续经营”之假设为基础編制 财务报表质量特性(要求) 《框架》将财务报表的质量特性表述为: 查看详情>>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固定资产》第15段,固定资产以其“初始成本”入账计量。另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第11段,在会计主体一贯选用(opts)类似会计政策的前提下,“成本”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借款费用。 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第50段,折旧(的计提)将(固定)资产的成本或价值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减记至“可回收价值(the recoverable amount)”。同一准则第48段规定,除非已包含于另一资产的成本内,否则折旧费用得反映于利润表上。(例如,)第49段规定,用于开发活动(developing activities)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得依《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之规定,计入(对应)无形资产成本中。 查看详情>>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的权益》第3段定义,合营,是指不同于对子公司的、与一方或多方签有合约、对一个经济实体拥有“共同控制(joint control)”权力的投资。合营投资的会计处理可采用: 比例合幷法,按投资方应享有合营企业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份额计量(该投资);(IAS 31.30) 权益法,投资初始以其成本入账,嗣后则按投资后(合营企业)净资产变动中投资方应占份额调整(投资金额)。(相应地,)投资损益反映在投资方利润表上。(IAS 31.38) 另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中的投资》第2段定义,联营,是指不同于对子公司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方拥有“重大影响(a significant influence)”(有参与财务和经营决策之权力)之投资。另据该准则第6段,当投资超过被投资方20%(股份)时,此投资即为联营投资,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该投资不属于(联营类型)。联营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计量。 查看详情>>

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第9段,存货须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中“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类似。 其中,据该准则第10段定义,“成本”包括购买支出、“转换(conversion)支出”以及其它为使其抵达现有场所、达到现有条件所发生的支出。在无法对(发出)存货进行单独辨认时,(会计主体得)采用“先进先出法”,以此表示最新近(发出)之所得存货(the most recent items acquired)。(同时,)“后进先出法”停止使用(IAS 2.25)。 查看详情>>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计量》第43段、46及47段,应收及应付款项以其公允价值作初始计量,以其摊销成本作后续计量。在多数情况下,应收/应付账款以其预期收付之金额列示;然而,当存在“实质信用期间(a substantial credit period)”时,则须对特定往来款项作减记处理(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第11段之示例)。 查看详情>>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计量》第46段,借入款项依实际利率法、按摊销成本确认。该方法要求减记“安排该款项之成本(the costs of arranging the borrowing)”至该债项现值并在其整个(持续)期间内摊销。 查看详情>>

在资产负债表日,会计主体负有因过去事项引起的现时义务; 经济利益“很有可能”流出(例如未来发生的现金支付),和: 该义务金额大小能够可靠计量。 查看详情>>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IFRS 1)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IFRS 2)股票形式的报酬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IFRS 3)企业合并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IFRS 4)保险合同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IFRS 5)待售非流动资产及已中止业务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IFRS 6)矿产资源的勘查与评估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IFRS 7)金融工具披露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IFRS 8)营运分部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 9)金融工具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IFRS 10)综合财务报告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IFRS 11)合营安排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IFRS 12)在其它实体权益的披露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IFRS 13)公允价值计量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IFRS 14)监管延期账户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IFRS 15)来自客户合约的收入 查看详情>>

2002年欧盟率先同意自2005年起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次年,香港、英联邦属地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也同意于2005年起采用准则。2005年,25个欧盟成员国近7千家公司同时从本国的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转换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日本于2004年同意将日本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化,并于2009年批准了采用蓝图,允许企业自行选择采用国际财务报告标准。2009年,G20各成员国首脑表示支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工作,主张尽快在全球性提倡该准则。2012年,俄罗斯全盘采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