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西制
法律框架保证主要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纳税人可选择将应当交付的个人所得税之一部分,交付给宗教团体,该模式以意大利与西班牙为代表。
意大利政府1984年和教廷签订协议,取消天主教的国教地位,国家不再直接资助天主教会。随后意大利建立了两套对宗教团体的财政资助体系。第一种体系是每年政府向收入超过一定数额的意大利纳税人,征收其个人所得税的0.8%(即千分之八税),意大利政府将此项税收用于三种用途:(1)应对世界饥荒、自然灾害、难民救助、文化古迹保护;(2)天主教会满足日常需求,供养神职人员,推行有益于意大利及第三世界国家的福利措施;(3)与政府签订协议的其他宗教派别。这三种用途必须由纳税人在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内指明用途;若未指明用途,则按其他纳税。根据1997年的统计数据,选择天主教(即上述第(2)项)作为用途的纳税人占指明用途的纳税人的81%。第二种体系是经政府同天主教会和其他宗教派别签订的协议创设,自纳税人收入中,抽出至多1032.91欧元,资助天主教会和其他宗教派别的神职人员。
西班牙在1970年代末期修改宪法并同教廷签订协议,取消天主教的国教地位。1988年起,国家停止对天主教会的直接财政拨款,改为由纳税人自愿决定是否把税收的其中一部分交给天主教会。国家的纳税表中允许纳税人表明将其缴纳的部分税款交给天主教会。在个人纳税申报单中,纳税人须向国家缴纳税款的0.5239%,用于天主教会或用于其他社会目的。此外,西班牙在部分领域还保留了国家直接向天主教提供财政拨款的做法,比如国家直接给军队中的天主教神父付款,国家为国立学校的天主教宗教教育提供津贴,国家补助天主教私立学校。以上各种财政支持仅针对天主教和天主教会,其他宗教和宗教团体不能享受。
德制
第二种模式是教会直接向教徒征收教会税,由公家代收,这种模式的代表是德国。
德国政府协助具有公共法人资格的宗教社团向其成员征收税率8%至9%不等的教会税,此为德国教会的主要资金来源《德国基本法》第140条及《魏玛共和国宪法》第137条第6款规定,允许属于公共法人的宗教社团向其成员征收税款,获得征收教会税授权的特定教会的成员必须缴纳教会税。该税种由德国主要教会全体成员缴纳,政府随其他税种一并征收,扣除劳务费后,转交给教会,用于宗教性开支。所有人按照信仰在政府注册处登记,政府依据登记决定每个宗教派别可以获得多大比例的税款。教会税属于所得税附加性质的地方税,不属于政府财政收入,因此不包括在国家财政收入统计内。
德国征收教会税最早是源自19世纪德意志各邦没收教会财产后,对教会的补偿。1949年教会税被列入新出台的《德国基本法》。2010年代,德国教会每年可获得法定的90亿欧元教会税。德国登记在册的新教教徒和天主教徒中,有不少是名义教徒,不关心信仰和教会,仅缴纳教会税。自从2014年德国政府宣布2015年1月起实施对缴税更严格的控制以避免代缴之后,自2014年第二季度起,陆续有新教和天主教教徒离开宗教。有的分析认为退教的主因是为免交教会税。但也有分析认为,对新教和天主教的热情下降才是教徒退教的根本原因。
教会税法律框架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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