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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管制协议实施方式
实施方式
由1994年开始实施的管制方式
两间电力公司,在一九七八年后收购的资产,每年可以获得净固定资产百分之十三点五的准许回报。
香港电灯有限公司,可以获得额外百分之一点五,反映新股东在1979年入股后的投资。
中华电力有限公司旗下公司签署的协议,亦获与港灯相同的待遇。
由于一九七八年前收购的资产,实际上已大幅折旧,因此实质准许回报率接近百分之十五。
准许利润与实质利润的差额,如实质利润多于准许利润,拨入发展基金,反之,就由发展基金,拨入日常损益帐中。
电费的金额,需要经行政局,以及后来的行政会议批准。
合约期限长达十五年。
容许电力公司拥有一笔,相等于全年收入百分之十的发展基金。
1997年资料及咨询协议
资料及咨询协议,是香港政府与中华煤气有限公司所订立,类似利润管制协议的合约。在这份协议下,煤气公司在更改价目时,要咨询政府意见,以及披露若干资料予政府。但煤气公司,在协议中并无得到任何与固定资产挂钩的最低回报。

可再生能源
为鼓励两间电力公司发展可再生能源,政府提供经济诱因,在《管制计划协议》下,容许电力公司在投资可再生能源设施时,赚取一个较高的准许回报率(11%)。政府亦会按电力公司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比例,作为量度指标,给予0.01至0.05个百分点准许回报的奖赏。(2011-06-01环境局答复立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