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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管制协议,又称管制计划协议(Scheme of Control Agreement),或资料及咨询协议(Information and Consultation Agreement)是指香港政府,与一些具垄断权的公用事业机构,就收费和价格调整机制所达成的协议。在协议下规管的机构,在法律上,并不用政府批出专营权,任何人理论上,只要有充足资本,并合符有关环保法规,都可以投身有关事业。 查看详情>>

管制计划协议与资料及咨询协议的分别 管制计划协议会根据有关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准许一定利润水平,保障回报。 资料及咨询协议并无投资回报保障。 历史 香港政府分别在1964年和1978年,为了保障小市民的利益以及两间电力公司的合理投资回报,而引进利润管制协议。 查看详情>>

由1994年开始实施的管制方式 两间电力公司,在一九七八年后收购的资产,每年可以获得净固定资产百分之十三点五的准许回报。 香港电灯有限公司,可以获得额外百分之一点五,反映新股东在1979年入股后的投资。 中华电力有限公司旗下公司签署的协议,亦获与港灯相同的待遇。 由于一九七八年前收购的资产,实际上已大幅折旧,因此实质准许回报率接近百分之十五。 准许利润与实质利润的差额,如实质利润多于准许利润,拨入发展基金,反之,就由发展基金,拨入日常损益帐中。 电费的金额,需要经行政局,以及后来的行政会议批准。 查看详情>>

不少学者,包括香港理工大学商业学系林本利,香港中文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邝启新等,都批评不论经济好坏,电力公司利润都与固定资产挂钩,利润管制变成了利润保障计划。 由于电费水平,与固定资产净值挂钩,因此,立法会议员陈伟业,曾经公开批评,现有协议鼓励电力公司不断扩张容量,产生过剩电力,远超于供电安全系数的百分之廿五,浪费电力。现有协议,政府表明出现大量过剩情况下,多余投资不会被计算在内。 查看详情>>

由于过往的利润管制计划,未有规定固定资产价值,由购买日起计算,还是由实际投产日起计划,结果造成了漏洞,出现未投产先赚钱的现象,有关漏洞在2006年4月1日才得到纠正。这对投资者有利,但对市民同样不利。 以中电计,近十年每年平均收入约为三百亿港元,而发展基金为三十多亿港元,虽然在中电未能赚足准许利润时,才能由发展基金拨付,不过这笔基金事实上,中电可用作投资固定资产,而这笔原属客户拥有的金钱,根据协议,用户不能取得当中的利息收入。这同样属于对投资者有利,但对公众不利的部分。 查看详情>>

由于1994年生效的利润管制协议,会于2008年届满,因此,香港政府藉检讨现有协议的机会,分别在2005年和2006年发出香港电力市场未来的发展咨询文件,就利润管制协议向公众作出咨询。而在咨询后,由2006年中开始,双方展开有关谈判,至今仍然未有最后结果。 政府在文件中,提出检讨利润管制计划的目标,分别为确保用电价格合理、回应各方对利润管制计划的批评,以及顾及发电相关的环保问题。 而各方面,都在新管制协议上,提出不同的意见。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