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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各国制度
 中华民国(台湾)
中华民国于2000年制定公布的《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系规范公务员利益冲突回避的主要法律规范,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廉能政治以遏阻贪污腐化及不当利益输送。该法第4条对于何谓“利益”作出立法定义,系指“财产上利益”及“非财产上利益”。其中财产上利益包括动产、不动产、现金、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债权或其他财产上权利与其他具有经济价值或得以金钱交易取得之利益。非财产上利益指有利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于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机构之任用、升迁、调动及其他人事措施。

至于所谓的“利益冲突”,在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5条的定义为公职人员执行职务时,得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其关系人获取利益者。需特别指明的是,所谓的获取利益,是指获取私人利益而言,不包括获取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