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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与反垄断
垄断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但垄断的出现恰恰会破坏竞争机制,进而影响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技术革新和经营者组织效率,损害消费者利益或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因此,各国均设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规制垄断行为,所涉及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行政性垄断。

米尔顿·弗里德曼则认为,反垄断法弊大于利,但没有必要的垄断应通过废除关税和其他法规来解除垄断。

“没有政府通过关税或其他手段给与显性或隐性的支持,很少能够形成垄断。戴比尔斯钻石垄断是我们所知的唯一一个成功的垄断案例(即使是戴比尔斯也为各种反非法钻石交易法规所保护)。在自由市场中,全球卡特尔消失的会更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