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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百科
募股流程
首次公开募股程序在不同国家适用不同的法律。在美国,首次公开募股在1933年证券法下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在英国,英国上市监管局会审核批准招股文件并运作上市制度。

提前规划
对于一支成功的首次公开募股来说,提前规划至关重要。在某本书中,建议企业做好以下7项提前规划:

组建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专业管理团队
公司着眼于公共市场的业务增长
使用首次公开募股接受的财会原则,获得已审核的财务报告
整顿公司规章制度
建立反收购机制
发展良好的公司管理
创造内部纡困机会,充分利用首次公开募股窗口
保留担保人
首次公开募股通常会需要一家或多家投资银行,以“担保人”的身份参与其中。公司作为“发行人”提供股份,并与主担保人订立契约,以便向公众出售股权。之后,担保人会接触投资者,向他们出售股权。

一次大型的首次公开募股通常会由多家投资银行组成的“财团”共同担保。其中份额最大的银行会成为“主担保人”。出售股权时,担保人会保留收益的一部分作为佣金。这类佣金称为承销差价。此差价是通过股权售出价格(发行总差额)的折扣价计算出来的。在首次公开募股中,承销差价通常包含以下部分(基于每股价格):经理人佣金,包销费 – 由投资银行组成的“财团”获得,特许费 – 由买卖股票的证券经纪人获得。经理人可以获得全部承销差价。投资银行“财团”成员可以获得包销费和特许费。而买卖股票的证券经纪人因非财团成员而只能获得特许费,出售股票给证券经纪人的财团成员们会保留包销费。主担保人,又名投资意愿建档人,作为出售最大比例的首次公开募股的担保人,能够获得最大比例的发行总差额,通常情况下多达8%。

跨国的首次公开募股通常会涉及多个财团,以便解决发行人国内和其他地区的法律要件。例如,发行人总部设在欧盟,因此在其国内市场欧洲,会由一家主要财团代表,另外,针对其它市场如美国、加拿大和亚洲的市场,有由其他的独立财团或者发售团队负责。

由于广泛的法律要求和昂贵的申请程序,首次公开募股通常会需要一家或多家主营证券法的律师事务所参与,比如伦敦的Magic Circle和纽约的White Shoe。

金融历史学家理查德·塞拉和罗伯特·赖特向我们展示了1860年以前,美国多家公司在没有任何中间人(如投资银行)帮助的情况下,直接由公司向公众出售股权。这种直接公开募股(DPO),如其命名一样,由发行企业以一个固定的价格出售股权,而不是以拍卖的方式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和传统的首次公开募股方式类似,90年代早期,大部分除美国之外的国家均以固定价格出售股权。直接公开募股避免了因由投资银行介入股权买卖而产生的代理人问题。近期,一场基于群众募资的运动已经开展,以期复兴直接公开募股。

股权分配和定价
在首次公开募股中,股权的出售(分配和定价)可以有多种形式。一般形式包括:

最大努力契约
包销承诺契约
全有或全无契约
买方交易
公开发售的股权通过担保人出售给团体投资人或者个体投资人。有经营许可的证券公司的销售人员(在美国和加拿大,被称为注册代表)把股票卖给他的客户们,并得到一部分特许佣金,此佣金是由发行公司付给担保人的费用,而不是由他的客户来支付。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这支首次公募的股票没有热卖(认购不足),而销售人员是客户的顾问,那么顾问和客户之间的财政激励则有可能不一致。

在特定情况下,发行企业通常会允许让担保人增加15%的股份数量,这项特权被称为超额发行权。此项特权通常在股票热卖,被超额订购的情况下使用。

在美国,客户在静默期伊始会收到一份初步募股书,又称红鲱鱼招股书。这份说明书由于其封面印有大写的红色警告而得此名。警告指出,此时的股票信息还不完整,可能会做更改。尽管大部分首次公开募股的红色招股说明书的格式会采用Facebook网发布的版本,但在实际行文时可以有所不同。静默期期间,股份还不能被买卖。然而,经纪人可以在这个时候收集客户的购买意向。股票发行时,注册说明书生效后,购买意向可以在客户的示意下,转化为买入指令。股票只能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最终招股说明书之后进行发售。

准备和提交首次公募说明书的最后一步是发行企业需租用一家大型的金融专用“印刷厂”将股票上市申请登记表S-1打印出来(现今,还需要同时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电子稿)。最终招股说明书的准备工作通常在印刷厂的多功能会议室内进行,由发行企业、发行企业的法律顾问(律师)、担保人的法律顾问(律师)、主担保人、以及发行企业的财务/审计等人员共同参与,确定最终版本并校对,最终以打印并邮寄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结束。

在纽约司法部长艾略特·斯皮策出台证券法律法规之前,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开始了一些有利性研究,以援助涉及新股票营销的企业财务和销售部门。之后,艾略特的这些法律法规成为了全球性的和解执行协议。先前法庭曾审理过此执行协议的核心问题。这次庭审涉及到了投资银行和美国十家大型投资公司的统计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参与解决机制的投资公司都会从事具体的操作和实践,而具体实施这些行为的研究分析师们又不可避免地受到无利不图的投资银行家们的不当影响。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和所罗门兄弟之间的纠纷就是一次典型的妨害解决机制的案例。在此案例中,所罗门美邦声称受到了“热卖”的首次公开募股的不当影响,进而发行了具有欺骗性的研究报告,因此瑞士信贷违反了1934版证券交易法的多项条款。

首次公募的定价
通常一家企业在计划首次公开募股时,会任命一个首席经理人,又名投资意愿建档人,帮助其确定适当的股票发行价格。确定首次公开募股的价格基本上有两种方法:一是在首席经理人的帮助下,企业固定一个价格(固定价格方式);另一种方法是通过分析投资意愿建档人收集编辑的机密投资人需求量和需求价格等信息,确定最终发行价格(累计投标方式)。

历史上,很多美国甚至全球其他国家的首次公募的股票价格都是偏低的。如果首次公募的股票被抑价,公开交易一旦开始,就会给股票的存储带来一些附加利息。以发售价格购入股票的投资者们可以通过炒卖或者快速出售的方式,赚取相当一部分利益。然而,对于发行企业来说,首次公募的股票被抑价会使其流失很多潜在资金。最极端的例子就是theglobe.com的首次公开募股,曾一度掀起了九十年代后期互联网时代的首次公开募股的狂潮。1938年11月3号,由贝尔斯登公司作为担保人,每股的发行价格为9美元。公开交易之后,每股价格快速增长了近十倍,达到每股97美元。来自团体炒卖的销售压力最终导致股票回落,当日收盘价格为每股63美元。尽管此次首次公开募股给企业带来3000万市值的增长,有人根据需求水平和需求量做出估计,企业至少损失了2亿美元。

估价过高也会带来风险,这点也值得考虑在内。如果一只股票公开发行时的定价超过市场可以承受的价格,担保人则难以履行承诺,售出股份。即使担保人售罄所有发行的股份,股票也会在交易第一日出现贬值。如此,这支股票便会失去流动性,继而市值再次降低。这会导致企业失去投资者,而这些投资者则是担保人最青睐的客户们。最著名的案例很可能就是2012年Facebook的首次公开募股。

因此,担保人在为一支首次公募的股票定价时,需要考虑诸多因素:除了试图提供一个足够激发对这支股票的兴趣的低价之外,还要使价格高到可以让发行企业获得足够多的资金。在确定最优价格的过程中,担保人(“财团”) 通常需要整理和收集主要团体投资人的预定购入股数。

一些研究人员(弗里森和斯威夫特,2009年)认为首次公募的股票被抑价并不是发行企业或担保人有意为之,更多情况下是投资者们反应过度的结果(弗里森和斯威夫特,2009年)。判定是否构成抑价,可以通过IPO抑价算法来计算。

荷兰式拍卖
荷兰式拍卖允许首次公募的股票只根据价格的进取性进行分配,成功的投标人需以相同的价格购得每股。荷兰式拍卖的其中一种版本为开放式的首次公开募股,这是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威廉姆·维克里设计的拍卖系统建立的。在实施这种拍卖方式时,标价会由低到高进行排列。之后股票会以最高的标价出售,所有投标成功的投标人均需支付相同的价格。这种方式和1990年之后的美国短期无息国库券、金融票据、债券的拍卖类似。在这之前,美国国库券是通过一种有差别的,即支付投标价的方式进行拍卖。在这种拍卖方式中,不同的成功投标人需要(被迫)各自支付自己投标时的价格,因此每个成功投标人所支付的价格是不一样的。无论是有差别价格,还是统一价格,亦或是“荷兰式”拍卖,这些方式都曾用于很多国家的首次公开募股,尽管美国的企业只使用过统一价格式拍卖。大型的首次公开募股的拍卖包括日本烟草公司、新加坡电讯、英国机场管理公司和谷歌(根据程序的规模大小排列)。

荷兰式拍卖方式的另一种版本曾被美国的很多上市公司采用过,包括晨星、盈透证券、overstock.com、埃文斯伍德酒庄、美国清洁能源燃料公司和波士顿啤酒公司等。2004年,谷歌在首次公开募股时也采用了荷兰式拍卖的方式。然而,美国的传统投资银行比较抵制在公开发售股票的过程中使用荷兰式拍卖。这种拍卖方式使得股票平等分配,因而减少了担保人可以为其重要客户在常规首次公募中提供的优惠待遇。面对这种抵制,尽管荷兰式拍卖已经在其他国家的成百上千次的首次公开募股中使用,对于美国的上市企业来说,它只是一种辅助备用的方法。

决定荷兰式拍卖成败的关键是企业必须考虑到拍卖的目的。如果目的是为了降低风险,那么传统的首次公开募股方法会比较有效,因为担保人会负责整个流程,而不是让部分结果依赖于谁参与投标、投标人需遵循何种策略。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荷兰式拍卖可以让每个人平等参与进来。而且,一些形式的荷兰式拍卖可以让担保人在竞标期间,对于招标的协调,甚至在向投标人阐述拍卖的大致趋势方面变得更加积极主动。也有一些人认为以统一价格拍卖在定价方面会更加有效率,尽管这个理论植根于独立的私人价值的假设(对于每个投标人来说,尽管股票会很快在二级市场上交易,在首次公募时,其价值是完全独立的)。而在对首次公开募股更加适用的合并假设理论中,尽管其中一些改良的拍卖形式可能会收到更好的效果,却没有发现封闭式拍卖是一种有效的定价方式。

广泛的国际性证据表明,对于首次公开募股来说,拍卖不是常规的定价方式。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在美国这个不太友好的市场内,荷兰式拍卖受到了比传统首次公募的方式更好的待遇。首次公募以荷兰式拍卖定价的WhiteGlove公司,在几次尝试定价都失败后,于2011年5月宣布推迟到当年9月份上市。华尔街日报的一篇文章中认为其原因为“股票市场的巨大波动和全球经济的不确定性使投资者们在投资新股票时变得非常谨慎。”

静默期
根据美国证券法,自首次公开募股启动开始,总共有两个时间段被称为“静默期”。第一个静默期发生在将要上市企业将S-1格式的申请登记表寄出之后,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此登记表有效之前。在这段时间内,法律上禁止上市企业、企业内部知情人员、分析师、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讨论或推销即将首次公募的股票(2005版美国证券交易法)。

第二个静默期是指首次公募股票的第一个公开交易日之后的40个自然日。在这段时间内,法律上禁止负责首次公开募股的企业内部人员和担保人为企业做出任何盈利预测或研究报告。作为全球性和解执行协议的一部分,由于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政策法规的变化,静默期自2002年7月9号开始,从25天延长到40天。静默期结束后,担保人才会启动公司的投资研究。根据2012年美国就业法案,如果企业收益少于10亿美元,静默期会减少到25天。另外,美国纳斯达克电子证券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均批准了一项规则,规定后续发行开始后的10天为静默期,证券发行的“锁定期”开始前和结束后的15天也为静默期。

股票交付
不是所有首次公募的股票都可以通过直接转柜系统进行付款结算。不符合此结算资格的股票会被要求将股票凭证实物寄送给结算代理银行的保管人,或者交送至款券两讫的经济公司,由其销售团队进行安排。

“牡鹿利润”(炒股)
“牡鹿利润”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募股(或任何新股票的发行)之前或之后,在股票市场中出现的一种现象。“牡鹿”指的是已认购新股的团体或个人,在新股交易时,他们预期股价会立即上升。因此,“牡鹿利润”指的是在股指增长后,团体或个人积累的经济收益。相比美国,这个术语在英国运用的更加普遍。在美国,这类投资人通常被称为炒股人,因为这些人在首次公募买入股票后,会在公开交易的第一天立即将这些股票转卖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