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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权力源由
拥有企业的人是股东,拥有过半数股权或过半数股东会投票权者实际上控制了企业。股东选出董事组成董事会监管负责执行的企业员工,“董”字为监督匡正之意,董事会之首为董事长(董事会主席),没举行股东会时,企业日常最高决策权在董事会。

而执行长头衔普及起来是1960年代美国的公司治理改革创新时的产物,近代企业里高层执行主管分工细名称众多,有总裁、社长(日韩企业)、总经理、财务长、首席 营运长、资讯长、管理总监(大型企业集团的子公司领导人)等等,故又设立首席执行主管一职,代表众执行主管之首,位阶仅次于董事长,高于总裁、总经理等执行主管,因此通常不设立“副执行长”。中国近代较熟悉的公司总经理职位其实是企业集团的大型部门或分公司的最高执行人员,并非大型公司领导人。在此之前,美国公司的最高执行负责人是总裁,而总裁的职责就是贯彻执行董事会的经营决策。

公司总裁往往由营运长兼任;或者作为首席执行官的副手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处理。美国公司的副总裁往往是一大批高层及中层管理人员的头衔(而不是专设的职位),自高到低细分为高级执行副总裁、执行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

不少企业的董事长也兼首席执行官或总裁出现监察、决策与执行功能混合,这特别出现在公司第一代创始人身上。德国法律设有多位监察人组成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美国董事会不设监察人,但设有外部董事,由不在同一公司任职、平时与公司较无关联的社会贤达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