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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遗产税
根据香港法例,须缴遗产税的财产通常包括:死者拥有的一切物品、死者于联名拥有财产中所占的权益以及死者于去世前3年的任何时间内所送出的财产,收受人须负责有关遗产税项。

《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于2006年2月11日生效。随着取消遗产税,无须就该日或之后去世的人士的遗产递交遗产申报誓章或呈报表,或领取遗产税清妥证明书以申请遗产承办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