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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地遗产税状况
征收遗产税
 比利时, 在当地的遗产税是由联邦政府征收,再分配给各地方政府。
 百慕大群岛:印花税
 捷克
 芬兰
 法国:法国之遗产税税率主要取决于两大因素:受益人与死者之血缘关系以及遗产的价值。通常情况下,受益人与死者的关系分为三类: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以及四代以内旁系血亲(除兄弟姐妹以外)或无亲属关系。直系亲属根据遗产中可征收的部分的价值,可征收5%-45%的遗产税。若受益人与死者为兄弟或姐妹关系,且遗产数额小于24430€的,则最高可征收35%的遗产税;若高于该数额,则最高可征收45%的遗产税。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无论其遗产价值,均最高可征收该价值的55%作为遗产税。若受益人与死者为四代以外的旁系血亲或无亲属关系,则无论其遗产价值,均最高可征收该价值的60%作为遗产税。
 德国: 根据《继承和遗产税法》(Erbschaftsteuer- und Schenkungsteuergesetz),当遗产数额位于20000至500000欧元之间时,依受益人的经济状况可被视为较小数额的遗产,不须被征收遗产税,凡高于此数目的,参照继承人的经济状况及遗产中的可征税部分的价值征收百分之七至百分之五十的遗产税。
 爱尔兰
 意大利:2001年废除遗产税,但2006年再度征收。赠与配偶或子女有1百万欧元免税额,最高税率8%。
 荷兰
 挪威:较小数额的遗产可被免税,当遗产数额达到一定数目(此数目视受益人经济状况而定),将根据受益人经济状况及遗产中可征税部分收取6%-15%的遗产税。
 中华民国(台湾):规范于《遗产及赠与税法》
 瑞士:国家未征收,但一些州有征收国家遗产税或继承税。
 英国
 美国:分为联邦层级与州层级遗产税,目前非居民外国人遗产免税额为6万美元。

已废除遗产税
 澳大利亚:1979年废除联联邦遗产税。
 奥地利:2008年废除联遗产税。该税有部分内容属赠与税,亦同时废除。
 加拿大: 自1972年废除遗产税。
 香港: 自2006年起废除遗产税,并自2006年2月11日起死亡者生效。(详阅香港 遗产税条例(第111 章))
 印度:1953年至1985年有征收继承税。
 以色列:自1981年废除遗产税。
 新西兰:自1992年起废除遗产税。
 俄罗斯:自2006年起废除遗产税。
 新加坡:自2008年起废除遗产税,并自2008年2月15日起死亡者生效。
 瑞典:自2005年起废除遗产税。
 美国
路易斯安那州:自2008起废除州遗产税,并溯及至2004年7月1日起死亡者。
新罕布什尔州:2003年废除州遗产税;2005年废除联邦继承税附加额。
犹他州:自2005年起废除州遗产税。

未曾征收过遗产税
开曼群岛
泽西
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