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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的营业税
营业税历史
一、初颁营业税法(民国20年)

民国初期,中国营业税之课征,系沿袭清末之釐金、牙税、当税、屠宰税、盐税、酒税,及新创立之烟酒特许牌照税、特种营业税与普通商业牌照税所构成。民国(下同)20年乃根据各种大纲办法细则,制定营业税法13条,于同年6月13日公布施行,各省亦先后将所拟营业税征收章程报财政部核准,呈请行政院备案,中国一般营业税于焉诞生。同时,将各省原有牙税、当税、屠宰税等,依照原有税率改课营业税,故当时有普通营业税、牙行营业税、典当营业税及屠宰营业税等之分别。

一般税额 (加值型营业税)
加值型营业税 = ( 销项发票金额 - 进项发票金额 ) * 税率%
目前(2016年)的税率为 5%。每两个月为一期申报一次,但可申请每月申报。可使用纸本申报(401, 403),或使用软件电子申报。

特种税额 (非加值型营业税)
非加值型营业税 = 销项金额 * 税率 %
特种行业适用。适用行业包括小规模营业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夜总会、有娱乐节目之餐饮店、酒家。依照行业与业务不同,税率为0.1%~25%

 中国大陆的营业税
中国大陆的营业税主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课税税目包括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土地及自然资源转让、销售不动产以及娱乐业。

税率
建筑业、文化体育业:3%。
金融保险、服务业、不动产及无形资产转让:5%。(已纳入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电信业征收增值税)
娱乐业:根据地方不同情况执行5%-20%的浮动税率。
废止
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取消,中国大陆地区所有行业所有企业均按照增值税标准征收增值税。新增值税的税收额度由中央和地方各享有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