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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合伙各国制度
美国
美国的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制度出现于1990年初期。1992年有2个州开始允许有限责任合伙。在1996年,全国的《统一合伙法》(Uniform Partnership Act)批准时,40个州已经在州法中允许有限责任合伙。

有限责任合伙概念出现于1980年代得克萨斯州的房地产和能源市场泡沫。银行业在此经济泡沫里损失惨重。为了追回一些损失,银行起诉了很多顾问。为了保护无辜的顾问伙伴,州政府设立了此合伙法。

中国大陆
中国大陆称为特殊普通合伙。于2006年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特殊普通合伙应当建立风险基金或职业保险,用来保护其企业。[3]

日本
日本的类似企业类型称为有限責任事業組合,为2006年商法改革时立法。不同于大多其它国家,有限责任事业组合可以在任何行业里建立,只需在合伙合同指名商业范围。有限责任事业组合有全部的有限责任,而且在税收上属于传递实体。类似于其它国家,每个合伙人必须有参与责任的经营权,因此这模式可以有效的被合资公司和小型公司使用,而不适合背不参与经营的投资者使用。日本法律不允许律师或会计使用有限责任事业组合,因为这些专家必须使用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