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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名词介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中国大陆税种——增值税划定的开征对象之一。根据199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第116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界定的范围如下: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