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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税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项目包括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园艺作物的收入;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征收方式
以实物方式,具体以当地的主要粮食折合计算征收。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特别是1980年代后期到1990年代前期以后,一方面由于经济作物、水果种植、园林作物的发展,部分农户家庭转向非粮食作物;另一方面众多的农民迁徙至城市加入第二和第三产业,其中相当部分以“农民工”的身份加入产业工人行业;还有部分城郊地区的农户,由于城市的扩展,土地被征收变成城市用地没有土地,从这一时期开始,每年的征收基本上以粮食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折合为货币征收。折算的方式一般以县按照粮食的等级设定不同的价格,在以粮票为标志的粮食计划供应体制取消之前,按照计划粮食销售价设定货币折算价格;在粮食计划供应体制取消以后,多以省为单位参照当年的设定粮食保护价格折算。各个县级行政区之间、地级行政区之间、省级行政区之间存在价格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