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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查看详情>>

(1)按开立主体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其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2)按开户地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查看详情>>

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查看详情>>

使用范围: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查看详情>>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查看详情>>

使用范围: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查看详情>>

1.可办理现金缴存、不能现金支取。 2.一般存款账户自正式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因借款转存开立的 3.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开立数量没有限制。 查看详情>>

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查看详情>>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例如,基本建设资金、信托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 查看详情>>

该账户多数不可收付现金,但个别特殊账户可以 查看详情>>

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查看详情>>

存款人发生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等情形的,均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查看详情>>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查看详情>>

用于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 查看详情>>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多头开户。 (2)自主选择原则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守法合规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应的规章制度。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 查看详情>>

存款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不需要核准的,应在开户之后的法定期限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1.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 开户时,由存款人填制开户申请书,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由报送银行转送存款人。 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开户许可证有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由申请人保管;副本由申请人开户银行留存。2.除上述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实行备案制。由存款人提出开户申请,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3.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 查看详情>>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开户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查看详情>>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1)项、第(2)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查看详情>>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查看详情>>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罚款; 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 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变更事项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3)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 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详情>>

1.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查看详情>>

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6.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