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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联营及其它形式的投资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的权益》第3段定义,合营,是指不同于对子公司的、与一方或多方签有合约、对一个经济实体拥有“共同控制(joint control)”权力的投资。合营投资的会计处理可采用:

比例合幷法,按投资方应享有合营企业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份额计量(该投资);(IAS 31.30)
权益法,投资初始以其成本入账,嗣后则按投资后(合营企业)净资产变动中投资方应占份额调整(投资金额)。(相应地,)投资损益反映在投资方利润表上。(IAS 31.38)
另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中的投资》第2段定义,联营,是指不同于对子公司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方拥有“重大影响(a significant influence)”(有参与财务和经营决策之权力)之投资。另据该准则第6段,当投资超过被投资方20%(股份)时,此投资即为联营投资,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该投资不属于(联营类型)。联营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计量。

另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计量》第9段、第46段,不属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投资,以其公允价值计量,除非:

它们的到期日固定或可确定,并预期将“持有至到期(held to maturity)”。此时投资将以“摊销成本(amortised cost)”入账,每期回报率恒定、直至到期;
无(相关)可靠的市场价值,此时它们将按成本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