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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采用
2002年欧盟率先同意自2005年起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次年,香港、英联邦属地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也同意于2005年起采用准则。2005年,25个欧盟成员国近7千家公司同时从本国的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转换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日本于2004年同意将日本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化,并于2009年批准了采用蓝图,允许企业自行选择采用国际财务报告标准。2009年,G20各成员国首脑表示支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工作,主张尽快在全球性提倡该准则。2012年,俄罗斯全盘采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中国
中国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采用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中国于2006年2月颁布了由财政部制定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一致的《企业会计准则》,并表达了未来全局采用的意愿。该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在财政部副部长、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秘书长王军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主席大卫·推迪发表的联合声明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表示很多国家在将本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化的过程中加入了本国国情需要但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没有涵盖的条款和实施条款,中国应当采取同样做法。理事会在讨论中还指出了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中反映出的一系列财务会计问题,这些问题对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寻求更好的解决途径提供了很大帮助。目前中国会计法要求国内上市公司必须遵守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不得自行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国财政部此后还参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更新与解释陆续发布了四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文件。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并无外资上市企业,所以外资企业在华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并无实际意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一部分文件已经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监督下,由财政部陆续翻译成中文并出版,但还没有将完整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翻译成中文。中国财政部在2010年还将中小法人国际财务部报告准则翻译成中文,但是并没有在国内的中小法人范围中实施。

台湾
台湾的负责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采用的组织是财团法人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采用将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的对象是上市、上柜、兴柜公司与金融业者(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险经纪人及代理人)。上述企业需自2013年开始依照Taiwan-IFRSs編制财报,并提前于2012年开始于财务报表附注揭露采用IFRSs之计划及影响等。上述公司中特定条件者可以申请提前于2011年年度报告开始额外編制采用IFRSs之报表。

第二阶段的对象则是非上市上柜及兴柜的公开发行企业、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属于此阶段企业需自2015年开始依照Taiwan-IFRSs編制财报,及自2014年开始于财务报表附注揭露计划及影响。提前采用者则可以自2013年年度报告开始增加編制采用IFRSs之报表。预计在2015年所有企业财务报表均采用IF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