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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派遣也可称为人才派遣、劳务派遣、劳动派遣、临时劳动(temporary)、机构劳动(agency work)或租赁劳动(leased work),是一种劳动雇用的方式,意即此类劳工名义上是属于人力派遣公司,雇主将自己雇用的劳工,在劳工的同意下,提供给其他有人力需求的企业机构,并接受该机构的指挥监督。其中,所谓的“雇主”即是“派遣机构”,一般称为“人力派遣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它向其他机构提供的劳工称为“派遣劳工”,两者间签订一种特殊的劳动契约,称为“派遣契约”,换句话说就是双方有着雇用关系,即使“派遣劳工”被派往其他机构工作,这种雇用关系仍然存在;而接受“派遣劳工”提供劳务的机构称为“要派机构”,“派遣机构”与其之间订有一种商务性质的“要派契约”,意即双方是一种商务关系,“派遣劳工”与其之间并无劳动契约,但是“要派机构”对“派遣劳工”在工作上有指挥监督之权,而“派遣劳工”则按“要派机构”的指示提供劳务。而在“派遣劳工”的薪水方面则是以时薪计算,但也有以约聘契约的金额计算。等于是一种比较有组织化管理的临时工。 查看详情>>

最早的劳动派遣是发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伦敦,当时的业务型态与现今有所不同,而人力派遣起源于1920年代,以Samuel Workman开创“人力租赁”(rented help)的想法,于夜间的工作时段雇用一批妇女进行盘点的工作。另有一说,则是劳动派遣起源于1926年成立第一家“业务救急”公司的美国,且公元1948年世界上最大之劳动租赁公司“Manpower”在美国成立后开始在全球各地设立其据点,以提供企业临时性支援服务的员工。 由上段所述可知,派遣劳动可以追溯到1940年以前,但它的蓬勃发展却是在80年代以来“劳动弹性化”的产物,此一概念系由John Atkiosn在1984年提出,其中包括以下四点: 查看详情>>

劳动派遣的前身,应是由从事人力招募与就业媒合的“人力资源管理顾问公司”渐渐转变而来的。此类公司主要是在专门从事职业介绍与媒合,并接受求才企业的委托来招募符合相关要求的员工。后来,应部分求才企业的要求,改招募一些短期性的人力作为补充,因为是应临时之需,所以企业不愿将此类劳工纳入企业的正式编制中,故演变成“人力顾问公司将此类劳工加以聘雇,派往指定的企业提供劳务”的方式。 查看详情>>

“经常雇用型”的派遣劳动顾名思义就是“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所订定的派遣契约是继续性、不定期契约,尽管“派遣劳工”正处于等待派遣命令的空窗期间,或是派遣期间终了后,或因“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间的要派契约因故被解除等因素的影响下,“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间的派遣契约也不会因此而消灭。这也就意味着当“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时,“派遣机构”就应负有继续支付“派遣劳工”工资之义务,以及相关劳动法规范的雇主责任。 查看详情>>

劳工(劳动者)与人力派遣公司(用人单位,也称为“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力需求企业(用工单位,也称为“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劳工在人力需求企业工作。 中国大陆 从事派遣工作的苏州劳工 根据2008年8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下: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两年,长期用工不得分割成数个短期合同。 合同期间,用工单位无工作交给劳动者工作时,用人单位应继续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合同期间,不得将劳动者再次派遣到其他单位。 用工单位不得自己设立用人单位,然后派遣给自己。 因用工单位违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缺乏监管,违法成本低,导致劳务派遣的滥用情况严重。其中央企和外企等大型企业由于自身的资源优势,导致用人单位资质不符、同工不同酬、随意辞退、保险不完善、克扣工资、发生纠纷后用人单位逃逸等问题难以改善。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