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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管制协议对投资者的影响
  • 亦由于利润管制计划容许签署者,可以藉借货投资固定资产,令电力公司享有远比同区为高的资本回报率,对股东和投资者是好事,但不为公众所欢迎。
平均股东资金利润率(%)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中电 25 26 26 27 27
港灯 23 22 23 25 27
  • 由于过往的利润管制计划,未有规定固定资产价值,由购买日起计算,还是由实际投产日起计划,结果造成了漏洞,出现未投产先赚钱的现象,有关漏洞在2006年4月1日才得到纠正。这对投资者有利,但对市民同样不利。
  • 以中电计,近十年每年平均收入约为三百亿港元,而发展基金为三十多亿港元,虽然在中电未能赚足准许利润时,才能由发展基金拨付,不过这笔基金事实上,中电可用作投资固定资产,而这笔原属客户拥有的金钱,根据协议,用户不能取得当中的利息收入。这同样属于对投资者有利,但对公众不利的部分。
  • 而在新利润管制协议推出后,中电集团出现香港业务盈利大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