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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饷历史
香港政府于1845年开始征收差饷,《差饷条例》于1888年制订。首年差饷收入为529英镑,约2,540港元。早年维多利亚城的差饷,按屋租计算每100元租金收13.5元,山顶则每100元租金收8.75元,九龙及其他乡村则收7元。在第一次及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差饷增加至每100元租金收17.5元。

香港警察于香港开埠初期称为“香港差役”,差饷的字面含意为差人的粮饷。差饷的收入在早期主要用以维持香港差役运作、其他公共服务,包括食水、街灯及清洁等开支。在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解散前,差饷收入供两局用以提供各种市政服务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