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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华地区独资企业制度

中国大陆

中国大陆法律里设定了两种个体户。他们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两种组织都必须由自然人建立,都有无限责任。两者的相关法律用同样措施对待家庭财产:如果创业者使用了家庭财产来投资,家庭财产就会被用来承担责任。

在以下比较表排列了两者特征的不同。红色代表比较严格的,绿色代表比较宽容的。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不需经营场所和企业名称,但是可以建立 需要经营场所和企业名称
投资者与经营者必须是同一人 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自然人
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必须用个人身份参入法律活动(如合同) 可以能用企业身份参如法律活动
不需要财务和会计制度 需要财务和会计制度

另外,创业者也可以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此不属于个体户经营形式。

香港

在香港,个体户是自雇人士,例如的士司机小贩专栏作家,也有部分专业人士(例如医生),他们可以选择单纯独资经营(sole proprietor)或者成立只有一名股东的有限公司(惟部分专业不容许经营者以有限公司方式经营)。前者只须向税务局办理商业登记,但成立的“公司”没有法人地位,独资经营者须负上无限法律责任。后者除办理商业登记外,还须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成立有限公司,惟独资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为有限。

台湾

独资之工商行号,为行号(独资合伙事业,或称为商号)的一种型态,与依公司法组织设立之法人不同,而独资、合伙之商业则系依商业登记法组织设立之事业,二者设立之法律依据不同,无商业之法人格,亦无权利能力,故为不同之权利义务主体,亦不得变更组织为公司组织,多半以某某工业社或某某企业社或某某工作室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