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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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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主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6年1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新修改有13章,219条。内容提及有限责任公司组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股份转让、公司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及义务、公司债卷、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法立法,最早是1950年12月29日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1954年9月5日公布)也是早期影响较大的公司立法。从1979年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实施细则。

在没有公司法的情况下,为规范公司行为,某些法规及政策文件提出了一些公司行为规则。这些法规主要是:《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8月25日公布,1988年6月3日废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1985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1988年10月3日)、《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1990年12月12日)等。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现行新公司法(2006年)的前身。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正案,于2014年3月1日实施。

香港
主条目:香港公司条例
香港的公司法主要规定在1932年订立的《公司条例》当中,该条例在颁布后经过多次修改。

中华民国
公司法 
中华民国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233 条;并自民国二十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公司法》第1条规定,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公司法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人。第2条规定,公司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等4种。中华民国公司法基本上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要的规范主体,为其中最多条文规范的公司类型。整部公司法从公司的设立(发起设立、募集设立),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决议方法以及权限,监察人的职权,公司的分割、合并、解散、清算,关系企业等相关的制度均有所规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这部分,尚会受到证券交易法的规制,此时证券交易法应该被视为公司法的特别法,而应优先适用。

2018年7月《公司法》修正,是近17年最大幅度修法,目的在强化公司治理外,也松绑新创公司募资及经营弹性,并配合今年底的亚太防制洗钱组织(APG)评鉴,盼建置完善洗钱防制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