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
由于中国的耕地面积分布不均,因此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其征收的平均税额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主管部门制定。其中地区是指以县一级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计算的。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
- 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按每平方米10至50元的标准征税。
- 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间的地区,其征税标准为每平方米8-40元。
- 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其定额税率为每平米6-30元。
- 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
地区 | 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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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 45 |
北京市 | 40 |
天津市 | 35 |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 30 |
辽宁、湖北、湖南 | 25 |
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 | 22.5 |
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 | 20 |
山西、吉林、黑龙江 | 17.5 |
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 12.5 |
如果占用的耕地为基本农田的,其应缴纳的占用税应当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增收50%的税金。对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但人均耕地极少的地区,其适用的税额可以较所在地标准相应提高,但提高部分不能超过当地适用税额的50%。
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以纳税人占用耕地的实际面积为准,以平方米作为计量的标准单位。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等于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乘以适用定额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