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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税额的计算

税率

由于中国的耕地面积分布不均,因此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其征收的平均税额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主管部门制定。其中地区是指以县一级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计算的。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

  • 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按每平方米10至50元的标准征税。
  • 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间的地区,其征税标准为每平方米8-40元。
  • 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其定额税率为每平米6-30元。
  • 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
地区 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单位:元)
上海市 45
北京市 40
天津市 35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30
辽宁湖北湖南 25
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 22.5
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 20
山西吉林黑龙江 17.5
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12.5


如果占用的耕地为基本农田的,其应缴纳的占用税应当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增收50%的税金。对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但人均耕地极少的地区,其适用的税额可以较所在地标准相应提高,但提高部分不能超过当地适用税额的50%。

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以纳税人占用耕地的实际面积为准,以平方米作为计量的标准单位。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等于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乘以适用定额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