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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历史
历史
于19世纪工业化后,因商品大量生产且商品规格一致而伴随产生的交易现象,最早出现于保险、运输、银行企业,自20世纪初期起则扩及于制造业及服务业。

相关法律制定
最初,意大利于1942年制定《意大利民法典》即对格式合同加以规范,属民法法典中增设条文之类型,为最早的格式合同法律相关规定;以色列则参照意大利民法典,于1964年制定以色列标准合同法(Israeli Standard Contractslaw),属单行法方式规定,为相关格式合同的最早特别立法;德国则于1976年颁布《一般合同条款法》,然于2002年德国债法修改时,《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生效后,该法则遭废止,其实体法部分并入《德国民法典》债编第305条至第310条,其程序法部分则纳入新制订之《不作为诉讼法》中;英国则于1977年制定了《不公平合同条款法》;台湾于民法第247条之一施行前,多以民法第72条“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解决格式合同之争议,于1994年《消费者保护法》施行后,关于格式合同始有明文规定;中国于1999年《合同法》制定前,主要以1994年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裁量,未来中国草拟的民法典,预定将合同法第39~41条纳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