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臣百科欢迎您! 理臣:理臣教育官网 理臣咨询官网
400-835-0088
会计百科
首页 > 结算与凭证 > 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为附合合同,于台湾称作定型化契约,另有称附和合同、定式合同、附从合同及标准合同或称盟约等,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合同之内容,并以此与不特定相对人订定合同,不特定相对人在订定合同时无法磋商合同之内容,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处于要约人的地位,相对人则由承诺或拒绝要约之意思表示决定是否受合同拘束。 查看详情>>

最初,意大利于1942年制定《意大利民法典》即对格式合同加以规范,属民法法典中增设条文之类型,为最早的格式合同法律相关规定;以色列则参照意大利民法典,于1964年制定以色列标准合同法(Israeli Standard Contractslaw),属单行法方式规定,为相关格式合同的最早特别立法;德国则于1976年颁布《一般合同条款法》,然于2002年德国债法修改时,《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生效后,该法则遭废止,其实体法部分并入《德国民法典》债编第305条至第310条,其程序法部分则纳入新制订之《不作为诉讼法》中;英国则于 查看详情>>

格式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而具有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订定条款之目的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相同之合同、相对人无法磋商变更合同内容等特征,不一定须以书面方式为之。 而企业经营者多基于以下理由而采取格式合同:经营过程及会计作业的方便、选择性排除法律规定、免除或减少营业行为所生的责任、保留其他重要合同约定(如所有权保留、法院的管辖、付款或交货条件及期限等)。 查看详情>>

格式合同条款不限于书面,亦包含以放映字幕、张贴、牌示、互联网、或其他方法表示之格式合同条款。 (参见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第7款)。 条款订定 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相对人的磋商空间,可能发生资讯、地位不对等之情形,而造成相对人不利之情形,所以一般法律上也提供了相对人的保护措施,以保障无权变更合同内容之相对人,必须对合同自由原则有所限缩。 查看详情>>

当格式合同订定后发生了争议,法院会以以下原则作为衡量标准,以调整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客观解释原则 由于格式合同是用于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约,不能依照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或相对方在订立该合同时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来解释,应以一般人可以理解的程度解释,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则须一般消费者的理解角度解释。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