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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税争议
争议
因应对股息税的定义不同,除了股息以外,社会对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非劳动收入”是否应纳入股息税的征收范围有不同看法。

支持意见
有言论认为,企业一般会被视“法人”,在法律上享有与“自然人”一样的义务与责任。而其责任应与其股东分开对待,因此,向企业征收如利得税等税项,并不等于股东已就企业所得履行缴税责任。Prof. Confidence W. Amadi. DOUBLE TAXATION OF DIVIDENDS: A CLARIFICATION. [2017-02-28].

由于掌管企业的富人主要收入来源为股息等“非劳动收入”,因此他们都不受如薪俸税等向“劳动收入”征税的税项影响,令他们所课的税项远较他们从社会所得的低。为了让社会资源及财富得以公平分配及运用,富人应就股息收入课税。

反对意见
开征股息税容易造成企业的收入被双重征税,特别是在实行利得税的地区;如要避免双重征税又要有效地防止避税,便须制订繁复的法例和税收抵免机制。同时,在实施地域来源原则征税的地区如香港,投资者可选择投资外地的公司,以逃避缴交股息税。

而且股息税收入容易受经济周期及企业的派息政策影响,继而破坏政府收入的稳定性。如当经济不景,企业盈利较低时,派息亦会较少。同时,企业即使录得盈利,可能选择不派发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