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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各地区刑责
空头支票(dishonoured cheque),又称跳票、弹票(bounced cheque)、芭乐票(台湾用语),泛指无法兑现的支票,开票人会被银行征收附加费,也会影响信用。

在大部分国家及地区,如果发票人故意发出空头支票,乃刑事罪行。然而对于开出并行使空头支票的行为属于伪造文书、诈欺还是盗窃,各国法律的观点均有差异。

各地区刑责
 香港
根据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18B条——“以欺骗手段逃避法律责任罪”:

(1)凡任何人以欺骗手段(不论该欺骗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诱因)——

(a)不诚实地获得免除作出付款的全部或部分现有的法律责任,而不论该法律责任是他本人的或是另一人的;

(b)意图不履行作出付款的全部或部分现有的法律责任(不论是否永久地不履行),或意图让另一人如此办,而不诚实地诱使债权人或任何代表债权人申索款项的人等候付款(不论付款日期是否获得延期)或放弃要求付款;或

(c)不诚实地取得任何豁免或减除作出付款的法律责任,则属犯罪,

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10年。


 澳门
根据《刑法典》第214条——“签发空白支票罪”:

一、签发一支票者,如该支票系依据法律之规定及法律所定之期限被提示付款,但因欠缺存款余额而不获全部支付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

二、如属下列情况,则处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罚金:

a. 所签发之金额属相当巨额者;

b. 被害人在经济上陷于困境;或

c. 行为人惯常签发空头支票。

三、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相应适用之。(如被盗窃之物属小额,则不以加重盗窃罪处理)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台湾)
根据《中华民国刑法》第339条——“诈欺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另根据《刑法》第210条——“行使伪造有价证券罪”:

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变造公债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行使伪造、变造之公债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或意图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于人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