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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强迫劳动状况

巴西

巴西的汽车制造业

事件

根据统计显示,现今约有2.5万的巴西工人在类似奴隶制的环境下工作,大部分因债务束缚而被困在亚马逊地区的营地中。一般来说工人是自愿接受雇用的,但 “家托斯”(职业介绍所)实际上是透过承诺高薪、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福利来劝诱工人加入营地,工人一旦被雇用就会发现因为欠债和遭受人身暴力的威胁,无法自由离开。工人一抵达目的地,工作登记卡就被没收,使他们无法使用被保护的权利和福利,此外,工人的工作时间很长,却往往长期得不到工资,工人因害怕没有工资收入而不愿索取未支付的工资。

反应

  • 巴西方面

巴西政府与商界合作,成立“特别巡回监察组”来调查和袭击那些被指控使用强迫劳动的营地;巴西商界也和民间社会团体合作,颁布了“消除奴隶劳动全国联盟”,至今已超过180公司和社团签署,包括大型连锁超市、工业及金融团体,后续机制则由“社会观察所”来监督联盟单位对该条约的执行,并将良好作法归档。

  • 美国方面

美国汽车制造公司就如何避免购买使用强迫劳动的原材料,向其供应商提供集体培训,各汽车公司项既采取以下措施:

  1. 立即停止从巴西进口使用奴隶劳动制造的生铁。
  2. 要求供应商证明其生铁制造没有使用奴隶劳动,并停止与无法证明之供应商的生意往来。

台湾

现况

劳动基准法》第5条禁止强迫劳动,第75条规定雇主违反第5条时的罚则。

台湾强大的经济力量缔造了傲人的经济奇迹,使台湾从传统农业社会演变成一个大量自动化机器取代传统人力的资本密集社会,为了因应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台湾自1993年开始引进外籍劳工,但这群千里迢迢到台湾工作的劳工却没有获得等同公民应有的对待,反而遭受劳力剥削。

案例:中国时报民国94年4月10日A7版报导:有一位越南籍的非法外劳从改建中的工地15楼坠下,身受重伤。其雇主水电包商及其他越南籍的非法外劳虽有将他送到医院附近,却又因担心被警察查获,而匆匆地离去,将之弃置别家工地,以致延误就医而死。警方依遗弃致死、违反就业服务法移送四人法办。再依据警方的调查,三十一岁的越南籍外劳多年前经中介介绍来台打工,后来工厂倒闭,没领到工钱又被送回越南,后来再以观光名义来台,由越南朋友介绍在中、南部工厂、工地非法打工。94年二月,又由越南友人介绍,到中市改建工地,受雇于水电包商,薪水是每天800 元,但他的同乡好友说,其实他这两个月在工地工作根本未领到钱,之前在高雄工厂工作几个月也没领到钱,在越南还有妻子要养,处境十分可怜。

台湾的外籍劳工人权保障严重不足,主要有三个层面:

  • 1.强迫加班、违反约定

台湾引进外籍劳工已久,但外劳被迫加班的情形并未改善,雇主并没有依法给付加班费,加上变形工时的配套,劳基法规定劳工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对于外籍劳工而言形同无效。加上现行劳动基准法并没有包含外籍家务劳动者,许多家庭帮佣、监护工几乎全年无休,家庭类外劳之劳动契约规定七天休一根本形同废文,完全不符合国劳公约及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

  • 2.被迫从事许可以外之工作

根据劳委会外劳调查案件统计中可发现,外劳从事许可外工作的情况比例极高,其中最离谱的个案是外劳从未担任监护工的工作(工作许可之内容),反而一到台湾就被指派到餐听、面摊或雇主经营的工厂工作,这样不但违反就业服务法,更涉及民、刑法等规定。

  • 3.资方管理权违反基本人权

许多劳资争议案件中可以发现工厂外劳往往遭受较本劳更严格的不当管理,不但违反劳工法令更已到违反基本人权保障,如禁足(类似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恶劣行径。雇主亦了解如何技巧性的应付劳动检查,在要求外劳配合加班时,即使加班时数超过法定上限,仍会依实际时数计算,但在计算方式上却以低薪计算(给付不完全或延迟不给付),对不配合加班者就以扣点数或直接以暴力、禁足等手段对待外劳,如果外劳反抗就威胁遣返,或要求外劳赔偿。即使外劳进行司法诉讼,有些法官仍将此类争议解释为属资方管理权范围,而致外劳权益受损。

~4.人力中介公司对劳动市场内的工作机会垄断 和不当的薪资抽佣。

认为:可有人力银行公司和人事公司但不宜有人力中介公司,可用个人介绍所的替代方式,以只收取一次性转介绍费以报酬总所得计算(以每小时劳动时薪的10%计算,最高每一个人一次不得超过500元)来提供服务,用以避免中介劳动公司化经营,造成对大量劳动者的长期劳动剥削,以维持劳动市场运作正常达到良好健康的劳动环境。

逃逸外劳

自由时报民国103年6月5日报导:印尼籍逃逸外劳卡斯地等7人,托同乡另名合法外劳租屋藏匿在桃园县中坜市成章二街一处公寓5楼,中坜警分局昨天前往查缉,外劳们纷纷躲在床底、衣橱或四处逃窜,其中一人从5楼跳下,幸运落在2楼顶浪板上,只扭伤脚踝,员警直呼他“命大”。警方说,卡斯地等人来台2至3年不等,逃离原雇主处后,开始私接各工地的临时工,想要多赚点钱。7人中有两对情侣,还打算成家并长居台湾,结伴每人出3500元托同乡的合法外劳租下当地两间3房2厅的公寓同住。警方讯后将7人移送移民署桃园专勤队收容。由上述案例可以得知台湾逃逸外劳主要有以下几点问题:

  • 外籍家事劳工来台前常需使用高额贷款以换取来台工作机会,而来台后又必须按月缴纳贷款及中介费,高额的中介费所透显的应是输出国与接受国之中介利用跨国就业市场间劳动力供过于求,以及就业机会的不透明甚至垄断所哄抬的行情价
  • 就服法第46条1-8项规定来台之东南亚蓝领外劳,不能因工作而取得我国国籍或永久居留之身份。但由于移民政策属于各国主权之管辖,因此彰显国家管辖权的方式就是边境管制与入出国境的许可管理。
  • 外籍劳工一旦计划逃逸,通常都已经找到下一个雇主,或者已经与熟人取得联系,而非漫无目的地流浪街头。而逃跑之外劳之所以甘冒风险,主要是由于国内存在广大的低薪劳动力之需求

雇主转换争议

立委质询表示外劳逃逸问题应从根本解决,要求开放外劳自由转换雇主,对此,劳委会主委王如玄答复,她支持外劳自由转换雇主,据了解,劳委会初步规划,在不可归责于雇主原因,若外劳单方想转换雇主,外劳须先找到符合申请外劳资格的新雇主,新雇主愿意雇用后,再向原雇主提出预告1个月后解约,原雇主其配额不受影响,可另外承接或是申请以解决长期来制造业外劳转换不易的问题。 国民党籍立委郑丽文质询指出,外劳问题应从根本解决,对于外劳自由转换雇主,需要多久才能完成?王如玄指出她支持外劳自由转换雇主,不过要有配套措施,外劳需要先找到新雇主。 目前推动自由转换的三大难关

  1. 原雇主配额影响
  2. 外劳如何寻找雇主
  3. 转换期间外劳的安置问题

中介问题

现行的外籍劳工皆是透过所谓中介公司来引进,这些中介公司原本只能收取简单的介绍服务费用,但却与当地人力中介狼狈为奸,将这些引进台湾的外劳视同奴隶,以各种名目强加剥削,收取高额的中介费,平白坐享暴利。由于存在巨额利益,当然会有各种势力介入,使得问题更形复杂。因此,政府首先应思考如何建立合理中介制度的问题,使中介公司只能收取简单的介绍费,而非平白坐享暴利的特权集团。

中国大陆

智障人士囚犯是常见的被强迫劳动对象。2007年山西黑砖窑案2010年新疆智障人黑工厂案即是典型案例。195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四川彝区消灭奴隶制。但近年来,以强迫劳动为代表的现代奴隶制又重新出现。仅雷波县在2010年两次发现近三百名“娃子”。雷达县的“奴隶主”为了谋取更大利益,甚至杀害被强迫劳动者,在全国各地制造多起“盲井”式矿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体制下,普遍推行的导师制,使导师与学生之间形成隐形的雇佣关系,成为其奴役学生的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