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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背景
背景
早于1966年,当时港英政府已就在香港设立中央公积金的可行性展开研究。更分别于1987年5月13日、1991年7月10日、1993年12月15日举行的立法局会议上讨论,但意见存在分歧。期间政府进行过公众咨询,仍不获社会普遍支持,主要因为受制于巨额款项,害怕令政府财政出现不稳定。1995年1月,港英政府宣布,由于公众对老年退休金计划的意见过于分歧,当局放弃推行老年退休金计划。1995年3月8日,港英政府在立法局提出私营公积金计划,并于1995年7月27日顺利通过《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制性公积金(简称强积金)制度于2000年12月1日实施。强积金制度是一个与就业有关、强制执行和属私营性质的公积金制度 。年龄介乎18至65岁的雇员和自雇人士均须参加强积金计划。

随着香港人口老化。2011年,65岁或以上人士占总人口13%。预计到2021年,所占比例将会增至19%;而到2041年,更会高达30%。在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制度于2000年12月实施之前,香港社会约340万的就业人士中,只有约三分一人享有退休保障。在制度实施以后,直至2012年为止,近九成就业人士已获得某程度的退休保障。截至2012年9月底,全港接近100%的雇主及雇员,以及68%的自雇人士已参加强积金计划,强积金计划的资产净值总计达4,124.8亿元。

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15年3月底强积金总规模约5948.47亿港元及登记雇员数目达277.1万人。截至2015年6月底强积金总规模约6201亿港元及登记雇员数目减少至256万人。

截至2017年12月底强积金资产净值总计达8435亿港元,扣除收费和开支后的投资回报为2674亿港元,占总资产近三分一,截至2016年12月底,共有920万个强积金户口,每名强积金计划的成员,平均持有15.4万元,当中约3万个户口有累积超过100万港元强积金;约14万个户口累积超过50万港元;有87万个户口累积超过20万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