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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基本规则

根据强积金制度,雇员和雇主须按最低及最高收入水平,每个月分别向强积金受托人,注入有关雇员收入的5%或以上作为供款,自雇人士亦须以个人收入最少5%的作为强制性供款。强积金供款的最低有关收入水平为每月7,100港元。每月赚取超过$30,000的雇员,雇主和雇员的强制性供款上限均为$1,500,自雇人士供款上限为每年300,000元。雇员可于每年一次把累算权益转移至另一计划。一般而言,累算权益须保存至计划成员年届65岁退休年龄方可提取。然而,基于计划成员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永久离开香港及提早退休的原因,可在退休年龄之前支付取得。

首次供款

如雇员在60日内离职,雇主及雇员均毋须供款。如果新雇员工作超过60日,雇主须在下一个月的第10天前供款,金额由雇员上班的首天起计算。

雇员享有免供款期,包括受雇首30天及其后首个不完整粮期。 假设顾员在6月15日上班,每月最后一日出粮。首30天是6月15日至7月14日,其后首个不完整粮期是7月15日至7月31日,首次扣除供款的粮期为8月31日。

修定概要

  • 2003年2月,强积金供款的最低有关收入水平由每月4,000港元提高至每月5,000港元。2011年11月1日起,再由5,000元修订为港币6,500元。
  • 2011年11月23日,强积金有关收入供款上限修定。由2012年6月1日起,强积金有关收入供款上限将由港币20,000元增加至港币25,000元。与此同时,自雇人士的每月及每年有关收入供款上限将分别提升至港币25,000元及港币300,000元。按日雇用或雇用期少于60日的临时雇员的每日有关收入供款上限,也同时生效,将由港币650元提高至港币830元。
  • 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雇员自选安排 (强积金半自由行),雇员可于每个公历年一次,选择全数一笔过把现时受雇工作期间作出的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转移至自选的受托人及强积金计划。
  • 2013年11月1日起,强积金供款的最低有关收入水平修订,由每月港币6,500元修订为每月港币7,100元。


实施日期 每月有关收入下限 每月有关收入上限 雇员强制性供款下限 雇员强制性供款上限
2000年12月 HK$4,000 HK$20,000 HK$200 HK$1,000
2003年2月 HK$5,000 HK$20,000 HK$250 HK$1,000
2011年11月 HK$6,500 HK$20,000 HK$325 HK$1,000
2012年6月 HK$6,500 HK$25,000 HK$325 HK$1,250
2013年11月 HK$7,100 HK$25,000 HK$355 HK$1,250
2014年6月 HK$7,100 HK$30,000 HK$355 HK$1,500

豁免

个别人士或若干类别人士及其雇主获《强积金条例》豁免遵守强积金规定,包括:受法定退休计划或公积金计划保障而享有退休金福利的公务员、司法人员和津贴学校或补助学校教师;受《职业退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26章)规管的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但有关计划必须根据《强积金计划(豁免)规例》(香港法例第485B章)获豁免遵守强积金的规定;在港受雇或自雇的海外人士,他们在香港工作不超过13个月;或已参加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的退休计划;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香港办事处的雇员;家务雇员;及自雇小贩。